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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

储存者签署《干细胞技术服务与保存协议书》,并按规定交纳前期检测制备费和年度保管费后,即可获“干细胞综合保障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额为30万):被保险人自保险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人员无等待期) 经医院诊断初次罹患非先天性、非遗传性白血病、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四种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中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注:四种重大疾病释义详见干细胞技术服务与保存协议书附件)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金额10万/年):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人员无等待期)发生除以上四种重大疾病之外的普通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不包括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其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级距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支出

给付比例

例:合理医疗费用 12000元

实际赔付金额8280元

人民币 200元以上至 2000元(含)部分

60%

(2000-200)*0.6

1080

人民币 2000元以上至 10000元(含)部分

70%

(10000-2000)*0.7

5600

人民币 10000元以上部分

80%

(12000-10000)*0.8

1600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其他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各项费用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保险金额为2万/年):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100%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其他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各项费用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意外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合理住院日数乘以 20 元住院日额现金补贴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 180 日,累计给付日数达到 180 日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详见《干细胞技术服务与保存协议书》相关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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